在商业合作当中,很多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,往往会忽略市场行情波动带来的风险。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之后,供货企业继续履约就会产生亏损,不少合作双方会通过会议纪要、确认单的形式,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部分涨价差额。可等到项目完工结算,部分采购方会反悔,拒绝履行此前达成的补差约定,由此引发大量买卖合同纠纷。嘉峪关党秀贤律师就处理过这样一起买卖合同二审改判案件,帮助本地企业拿回钢材涨价对应的补偿款项。
党秀贤律师,2016 年 6 月毕业于兰州大学,拥有法学研究生学历以及法律硕士学位。2018 年 5 月至 2026 年 5 月在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执业,2026 年 5 月加入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。执业期间,处理大量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、劳动争议、刑事辩护案件,积累大量实务办案经验,同时担任嘉峪关市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、嘉峪关市律师协会女工青委员会副主任。面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价款争议、违约追责、结算扯皮等情形,能够结合合同文本、交易过程中的书面文件、沟通记录梳理证据链条,找准案件的抗辩突破口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
本案当中,我方当事人是本地一家管业制造企业,和被告复合管公司签署采购合同,由我方企业向对方供应螺旋焊管,用于两个工程项目施工。合同正常履行阶段,市场钢材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,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供货,我方企业每一批供货都会产生亏损。面对行情变化,双方没有直接终止合同,而是通过开会磋商,形成会议纪要、差价补偿确认单,书面约定,钢材涨价产生的差额,由采购方也就是本案被告予以补偿。
项目一期顺利推进,被告也按照约定承担了一期对应的钢材差价补偿。等到二期项目全部供货完毕,整体进入结算环节,被告却推翻此前的书面约定,不愿意支付二期项目的材料涨价补差款项。我方企业多次和对方沟通对账,出示会议纪要、差价补偿确认单,希望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内容完成结算,但对方始终拒绝支付二期补差。协商没有结果之后,我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被告支付一、二期全部钢材涨价差价,还有生产过程当中产生的损耗补偿。
一审法院审理之后,作出部分支持的判决,认可一期项目的补差诉求,但是对于二期项目对应的差价以及损耗补偿没有予以处理,出现事实认定瑕疵,没有将该部分款项纳入判决当中。拿到一审判决书之后,原被告双方都不服一审裁判结果,分别提起上诉。当事人找到党秀贤律师,委托律师代理二审阶段的全部工作。
接手二审案件之后,党秀贤律师首先完整复盘全部案卷材料,梳理采购合同、会议纪要、差价补偿确认单、双方往来沟通记录、供货票据台账、一期项目实际付款凭证等全套证据。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:,会议纪要和差价补偿确认单,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;第二,被告方抗辩补差存在前置附加条件,该抗辩理由能不能成立;第三,二期项目的差价以及生产损耗补偿是否应当得到法院支持;第四,一审存在漏判,二审程序当中如何推动法院对漏判部分进行审理改判。
庭审过程当中,被告一方提出抗辩,主张差价补偿是附有前提条件,条件没有达成,就不需要支付补差款项。针对这一观点,代理律师结合一期项目已经实际履行补差义务的客观事实,结合整个交易过程的全部书面文件,说明双方签署确认的会议纪要、补偿确认单,没有设置对应的前置约束条件,对方口头主张附加条件,没有书面证据可以佐证,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。
针对生产损耗补偿,律师调取全部供货票据、出库台账,结合管材加工行业的通行惯例,向法庭说明管材加工生产,会产生合理损耗,该部分损耗成本属于供货企业实际承担的支出,结合确认单内容,该笔支出理应由采购方一并补偿。同时,律师重点向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判决存在漏判的情形,二期项目补差诉求当事人一审已经提出,法院应当对该部分事实和诉求进行审理裁判。
被告坚持认为,钢材涨价属于市场经营风险,应当由供货企业自行承担,不应当由采购方补偿。党秀贤律师在庭审当中发表代理意见,市场风险自行承担,适用的前提是合同没有另行约定。本案双方已经通过后续书面文件,重新对价款调整、差价补偿达成合意,该约定属于对原买卖合同内容的补充变更,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,各方都应当遵照履行。
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,核查全部证据,采纳党秀贤律师的代理观点。二审法院认为,会议纪要、差价补偿确认单均有双方相关人员签字,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。结合一期项目实际履行情况,不能够认定补差义务设置有额外前置条件。供货台账、出库单据可以印证生产损耗客观发生,结合行业情况,该部分补偿诉求具备事实基础。一审法院对于二期项目补差诉求没有作出裁判,属于漏判。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直接予以改判,全额支持我方当事人一、二期钢材涨价差价,同时支持生产损耗补偿,帮助企业挽回百万级的经济损失。
办完这起案件之后,党秀贤律师提醒市场当中的经营主体,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合作的开端,合同履行过程中,市场行情变化、客观条件改变,经常会出现需要修改原合同条款的情况。如果双方协商之后,要变更价款、增加补偿、修改结算方式,不要只停留在口头约定,一定要落实到书面文件。会议纪要、补充协议、确认单,都要让合作方有权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留存原件。很多企业发生纠纷之后才发现,变更内容只是微信口头沟通,没有书面确认,后续一旦对方反悔,就会面临举证上面的阻碍。
同时企业在诉讼过程当中,如果收到一审判决书,要仔细阅读判决书的本院认为、判决主文部分,核对自己全部诉讼请求是否都已经被审理。如果出现诉求已经提交,但是一审判决没有处理的漏判情形,要及时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,借助二审程序维护自身权益,不要错过程序救济机会。
在嘉峪关本地,如果遇到买卖合同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、承揽合同、劳务相关的各类合同纠纷,从前期合同审核、谈判磋商,到后期起诉应诉、二审代理,都可以寻求专业律师介入,提前梳理证据,理清法律关系,降低自身维权的时间成本。
很多经营主体遇到合同纠纷的时候,常常会踩中相同的坑。合作的时候碍于情面,很多关键变更只做口头沟通,不签署书面补充材料;结算的时候不注意留存对账凭证,等到对方拖欠款项,手上只有一份原始合同,缺少能够证明后续协商内容的证据。等到进入诉讼,才意识到口头承诺很难被法院采信。
就像上面这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,如果企业没有留存会议纪要、差价补偿确认单,仅仅依靠开始的采购合同,想要拿到钢材涨价带来的差价补偿,难度会大幅提升。原始采购合同约定固定供货价款,按照一般交易规则,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,本应由供货方自行承担。正是因为双方后续形成书面文件,重新对价款调整作出约定,才有了后续维权的基础。
现实生活里面,合同纠纷的类型十分多样,除开买卖合同之外,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点往往更多。工程款结算、增量工程价款认定、表见代理判断、诉讼时效抗辩、越权盖章、伪造文件等情形,都是建设工程案件里面高频出现的争议。部分项目负责人手握公司授权,越权操作,伪造文件对外付款,款项没有投入工程建设,给建筑企业带来不小损失。也有项目完工之后,建设单位以管理人员没有书面授权,否认对账文件效力,拒绝支付增量工程款、合同外运费。面对这类复杂案情,需要律师仔细调取公安笔录、鉴定文书、工资流水、施工资料,区分履职行为和个人越权行为,结合合同条款、交易事实组织抗辩观点。
党秀贤律师在处理各类民商事合同案件时,会从证据梳理入手,把合同原件、对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票据凭证进行归类整理,区分哪些证据可以直接采信,哪些证据需要辅助其他材料印证,提前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,在起诉或者庭审阶段做好应对准备。

除了民商事合同业务之外,党秀贤律师还深耕劳动争议、刑事辩护领域。在劳动争议案件办理当中,经常碰到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维权。想要主张工伤赔偿、拖欠工资、违法辞退赔偿金,步先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。劳动者需要围绕人身隶属性、经济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收集证据,包括入职情况、工作任务由谁安排、工资发放形式、考勤请假制度、社保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,区分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、承揽关系。很多当事人分不清三者之间区别,明明属于承揽关系,却想要确认劳动关系,终诉求得不到仲裁委、法院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