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劳动维权实务当中,不少劳动者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,遭遇工伤、欠薪、被辞退等情况,想要主张自身权益,首要环节便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。可在司法实践里面,事实劳动关系常常容易和承揽关系发生混淆,二者法律后果差异较大,如果法律关系定性出现偏差,劳动者的诉求便难以得到法院支持。嘉峪关劳动争议律师党秀贤结合本地真实诉讼案例,为大家梳理两类法律关系区分要点,讲解案件裁判逻辑,给遭遇同类困境的劳动者提供维权参考。
党秀贤律师,2016 年 6 月毕业于兰州大学,取得法学研究生学历与法律硕士学位。2018 年 5 月至 2026 年 5 月在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执业,2026 年 5 月加入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,同时担任嘉峪关市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、嘉峪关市律师协会女工青委员会副主任。执业过程当中深耕劳动争议、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业务领域,处理过数量众多的民商事案件,在劳动仲裁、劳动诉讼、工伤维权方面积累了充足的实务处理经验。
基本案情
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,上诉人也就是原审原告为一名自然人,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为某有限责任公司。原告经由被告工作人员联系,承接该公司多处房屋粉刷作业。双方仅做口头沟通,针对每一个项目单独商议劳动报酬,原告和丈夫携带属于自己的施工工具一同开展粉刷施工,施工材料则全部由被告一方予以提供。每一个粉刷项目完工并且验收结束以后,被告会按照双方事前约定的项目总价款向原告结算支付款项,有一部分付款单据名义填写为 “工资发放表”。
原告在承接被告粉刷项目的同时,还自主对接其他市场主体,承接外部粉刷业务。后续原告在施工过程当中权益受损,想要走法律途径维权,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,请求确认自己和这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仲裁机构审查之后,认定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,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。原告不服仲裁结果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后续一审判决作出之后,原告又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坚持主张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。
双方诉辩意见
原告诉讼以及上诉的主要理由为,自己开展施工的工作时间、作业地点,都听从被告项目管理人员的安排调度;施工的原材料全部由被告提供;房屋粉刷业务属于被告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,属于被告业务组成部分;被告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自己发放报酬。原告提出建筑装修行业普遍存在项目化、非连续的用工特点,即便自己还在外承接其他业务,也不能够据此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。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具备人身隶属以及管理依附的特征,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条件,请求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。
被告一方抗辩,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。被告只有产生粉刷项目需求的时候才会联系原告,原告自带工具完成施工,还可以自行承接外部其他的粉刷业务,不受被告单位内部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管束,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
案件进入二审程序,原告进一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、银行交易明细、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,以此证明自己接受被告工作人员的工作安排,对方曾经承诺处理受伤相关事宜,以此佐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。被告认可这些证据材料本身的真实性,但是不认可原告想要证明的内容。被告提出,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到原告会针对项目进行报价,双方协商项目总价;单据上面标注 “工资”,仅仅是出于财务税费处理的现实需要,并不代表属于劳动工资;通话录音内容只是告知原告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矛盾,不能以此推导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
法院裁判观点
一审法院审理之后提出,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在于劳动者存在人身依附属性,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;承揽关系侧重点是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,承揽人能够自主组织开展作业。结合本案全部证据,被告有粉刷项目才联系原告,逐个项目协商报酬金额;原告夫妻携带自有工具,依靠自身技术和劳力完成粉刷,交付成果之后再进行验收结算。原告不需要遵守被告单位日常考勤、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,还可以自主承接外部业务获取收入,案涉给付的款项属于承揽项目报酬,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工资。现有证据达不到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条件,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原告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围绕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具备的人身依附性、经济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三项特征展开审查。结合完整微信聊天记录、各方庭审陈述,法院认定,双方从沟通业务之初,便没有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。业务开展流程为被告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,由原告给出项目报价,双方协商确定整个项目总价款,之后由原告夫妻独立组织施工,同时承担完工之后的维修义务,报酬按照项目整体完成情况一次性结算。即便被告负责提供施工材料,有部分付款单据标注工资字样,该表象也不会改变双方承揽的法律属性。原告可以自主对外承接业务,不用受到被告单位考勤、请假、绩效考核等劳动制度约束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事实劳动关系成立。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,法律适用并无不当,终驳回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,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,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。
案件法律要点与维权提示
党秀贤律师解读,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七条以及劳社部发〔2005〕12 号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条。想要成立事实劳动关系,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条件: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;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产生约束,劳动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;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
很多劳动者会产生误区,认为只要是给单位干活,单位提供材料,款项备注工资,就一定属于劳动关系。但是从本案能够看出,仅仅具备业务属于单位经营范围、单位提供物料、款项标注工资,并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。法院重点审查人身管理约束:劳动者是否需要接受单位考勤、请假审批,工作任务是否由单位持续调度,报酬是按月固定发放劳动工资,还是按项目交付成果一次性结算,劳动者是否可以自主承接其他外部业务,这些都是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关键事实。
针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党秀贤律师提示,在劳动仲裁、法院开庭审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当中,裁判人员一般会围绕多方面事实展开问询。首先会核查基础用工事实,包含入职经过、工作地点、岗位内容、有没有签署各类书面协议、停止工作的时间以及原因。其次重点核查工作管理模式,工作任务由谁安排,工作成果由谁监督,是否会因为缺勤、不服从安排被处理,上班休息时间能否自行决定。同时会细致审查薪资报酬,了解工资构成,发放周期、转账方式,报酬是否和考勤考核挂钩,单位有没有缴纳社保工伤保险。另外考勤请假流程、单位绩效考核执行情况,都会作为判断人身隶属性的重要参考。
如果劳动者手里证据材料比较零散,面对仲裁、庭审不知道如何梳理陈述,需要区分自己到底属于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,可以提前整理相关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、工作记录,向专业劳动法律师咨询。若是法律关系定性出现偏差,即便自身实际遭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,对应的诉求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。劳动者维权的过程,不只是单纯提交申请,更要收集匹配法律关系的证据,找准法律主张方向,才可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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