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劳动者在求职上岗时,会遇到用人单位迟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。等到发生工伤、被无故辞退、工资被拖欠时,才发现手里没有劳动合同,维权之路瞬间陷入困境。

现实当中,不少劳动者维权的大卡点,就是缺失书面劳动合同。想要申请工伤认定、追讨拖欠工资、索要违法辞退的赔偿金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,**首要的一步,便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**。如果这一步无法完成,后续的维权诉求便无从谈起。

什么情况下,就算没有书面劳动合同,也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?依据劳社部发〔2005〕12 号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,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: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;第二,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接受单位的管理,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第三,劳动者提供的劳动,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。这三要素,也是仲裁委、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核心裁判标尺。

但实务中,劳动关系并不容易区分,常常会和承揽关系、劳务关系相互混淆。同样是出力干活,有的属于劳动关系,有的只是普通民事合作,二者的待遇天差地别。劳动关系之下,劳动者享有社保、工伤保护、经济补偿、赔偿金等劳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益;而承揽、劳务关系,更多遵循双方约定,并不适用劳动保护相关法律。

曾经接触过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件:当事人经公司工作人员联系,承接房屋粉刷作业,双方口头约定按项目结算报酬,当事人和家人自带施工工具完成施工,公司仅提供施工材料,项目完工验收后结算款项,部分款项还以 “工资发放表” 的名义转账。当事人还会在外承接其他的粉刷活计。后续当事人想要确认和这家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。

当事人认为,自己听从项目管理人员安排,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范围,应当属于劳动关系。可法院审理认为,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,合作模式是现场看活、报价、协商总价,按项目一次性结算报酬。当事人不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约束,还可以自主承接外部业务,虽然部分款项标注为工资,也不能改变承揽的法律属性,终驳回了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。

这个案例也提醒每一位打工人,并不是在单位场地干活、对方给报酬,就一定构成劳动关系。仲裁与庭审过程中,裁判者会从多个角度层层核查用工事实,用来判断是否存在人身、经济、组织上的从属性。

在劳动仲裁、法院开庭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时,庭审提问基本围绕五大维度展开,这些问题,也是劳动者庭前需要梳理清楚的事实。

是基础用工事实。仲裁员、法官会核实你的入职时间、工作地点,入职通过什么途径,是谁负责招聘面试,你的岗位和具体工作内容,有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、劳务、承揽、合作类协议,以及停止工作、离职的具体时间和原因。这一部分,是用来判断双方是不是真实的用工关系,把劳动关系和承揽、劳务关系做初步区分。

第二是工作安排与日常管理,这也是判断人身隶属性关键的一环。会问到日常工作任务由谁来安排调度,能不能自己随意更改工作量和工作进度,工作向谁汇报,工作成果由谁检查验收;会不会因为迟到、不服从安排被处罚;工作时间、质量标准是否由单位统一规定;工服由谁提供。如果你的工作完全由自己自主安排,不受单位管理约束,就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。

第三是工资组成与薪资发放,用来审查经济上的依附关系。需要理清工资结构,有没有基本工资、岗位补贴、绩效,约定工资多少、实际到手多少;工资是按月固定发放,还是按项目完工结算;发放形式是对公转账、私人转账还是现金;工资绩效会不会和出勤、考核挂钩;缺勤、请假会不会扣工资;单位有没有缴纳社保工伤保险,是否只用商业意外险来替代社保。按月发放劳动报酬、工资和考勤挂钩,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,而项目包干、完工一次性结算,往往更偏向承揽或者劳务。

第四是考勤与请假制度,用来判断劳动者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。庭审会询问单位的考勤方式,考勤是否强制,迟到旷工如何处理,考勤结果会不会影响薪资;请假是否需要申请审批,能不能不经过单位许可就自行休息离岗。劳动关系中,劳动者需要遵守单位的考勤请假制度,这也是人身依附性的重要体现。

第五是绩效考核相关情况。单位是否对你开展工作考核,工作完成质量会不会影响薪资;考核不合格会不会面临约谈、整改、扣薪。常态化的考核管理,能够印证单位对劳动者的管控,区别于平等的民事合作。
本文转自:https://www.shangyex***/article/33824337.html